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購買房屋、土地時,如有取得折扣、減價或銷貨折讓,致買賣契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,日後如出售房地產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,應以「實際支付金額」為取得成本。
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一名王先生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,王先生申報出售台南市某處房地產總價700萬元,取得成本540萬元、費用21萬多元,房地交易所得138萬多元。
不過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,王先生當時購買該房地產時,買賣契約簽訂總價為540萬元,後來建設公司給予他折讓80萬元,因此王先生「實際支付金額」僅為460萬元,但他卻以買賣契約金額540萬元申報為取得成本,導致虛報成本80萬元,同時漏報所得80萬元,經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28萬多元,並裁處罰鍰11萬多元。
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,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,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。如有申報錯誤者,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,請儘速辦理補申報、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,避免遭受處罰。